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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成人高考民法物权高频考点之物的概念与特征

发布时间:2021-11-17 15:29:01   作者:河南成人高考

  大陆法系庞大、原则复杂、内容精细、理论性极强,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十分繁杂,使许多考生在复习民法时感到困难重重。应聘者应在复习时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复习。该文归纳了河南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的要点,希望考生们有所把握。

  民法典中的物,是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,为人所掌握,并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一种有体物体。它有如下几个特点:

  (1)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。

  在现代民事法律中,物是非人格的,因此只能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。现实生活中,与人体不能分开,以维持人体的生理功能的人工联结物,如假肢、起搏器等,都应被看作是人体的一部分,不能被看作是物。然而,一种已独立于人体的一部分,如拔掉的牙齿、供血、或其他人类器官,在它并不是为了维持被取出来者的身体运转功能或将来不再植入时,它们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对象。当一个器官或一个人的血液从一个人的身体分离出来后,他就会重新变成那个人身体的一部分失去知觉的属性。

  (2)由人力来控制。

  财产权利的特征之一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,当物权的客体无法被人控制时,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意义。所以,那些不能真正被人类控制和支配的事物,例如日月星辰等,只能成为物理或哲学意义上的事物或物质,而非民法中的东西。

  (3)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。

  民法典中的物,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,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。由于法律设定物权,是为使物权人可以直接享有物的利益或在其需要中满足某种需要。人的社会生活需求可分为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。能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,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。同理,具有文化价值、情感价值等精神价值的事物,能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,也能成为民法中的物。像房子、房产等,后者像父母的遗像、婚礼的视频资料等等。

  (4)以身体的东西为限。

  近几年,在理论上,有体物和有形物区别开来,认为有体物体不仅包括那些可见的、触到的有形物,而且包括那些肉眼看不到或不能接触到的无形物质,例如电、光、热、核、频道等各种能量。因为这些无形物占有一定的空间,并属于有体积体的东西,它们可被存储、转移、使用,因此也成为民法典。一句话,有物包括动产、不动产,以及电、气、光波等,尽管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或形状,但能为人所控制的东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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